无资质经营“性保健品” 从流动商贩处进货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在无性保健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石峰区响石广场附近经营“性保健店”。
袁某经营期间,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蚁力神10元/盒、黑金刚3元/板、伟哥(1+19元/盒、 Viagra(美国伟哥10元/瓶、特效伟哥30元/盒的价格,从流动商贩处采购上述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18年1月30日,消费者刘某在袁某店内买了该类产品,服用后身体不适,遂报警。
随后,警方在袁某店内,查获了未销售完的性保健品,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经查实,袁某销售上述性保健品,共非法获利200余元。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认为,袁某销售的性保健品属于性 保健食品,属国家食品管理序列,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月19日,袁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出狱后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告示召回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并销毁、消除安全隐患,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介绍,袁某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仍进行销售,他自己认为,销售数量、金额及获利均较小,对社会危害并不大,因此一直抱着侥幸心理。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要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无论量的多少,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