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王某在鄠邑区一家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生榨芒果汁一瓶及其他商品,该芒果汁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同年3月6日,王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初,王某向鄠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原告在被告购物超市购买的生榨芒果汁为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生榨芒果汁实物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为证。超市则认为,王某为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已过期仍然购买,知假买假,不是正常消费者,只愿意按商品价格10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据此,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近日,鄠邑区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