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胡某在江夏区某超市花4.8元买了一袋话梅,超市为胡某开具购物小票一张。
胡某表示,话梅的保质期为12个月,其购买后发现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购买时已经是过期食品。于是,胡某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辩称商品并非购自其店,认为胡某以盈利为目的购买食品并起诉。超市声称胡某在明知食品过期情况下购买,当场没有向销售者提出异议,而是过了很久之后才起诉。除非胡某能够证明超市明知食品过期仍在销售且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胡某提供了涉案食品实物和购物小票,根据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购物小票上记载的购物地点、购物时间、货品名称、数量及单价等信息,足以证明胡某是在该超市购买了话梅且购买时已超过了保质期。
食品只有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伤害才适用惩罚性赔偿?针对这一争议,法院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超市继续销售或未履行查验义务,都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胡某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近日,江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超市被判退款4.8元给胡某,并赔偿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