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4月22日,当事人罗某从宜丰县老农贸市场利华冷冻批发部以10元/斤的价格购进冰冻鸭翅8斤,在自己的小作访中用其师傅传授的方法加工卤制,但加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国家标准称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且其用师傅寄来的配料多次卤制使用,然后以35元/斤的价格在宜丰县城城东农贸市场的店内销售,该局在对小作坊食品抽检时发现其销售的卤鸡翅山梨酸食品添加剂超标3倍,至案发止,上述食品已经全部销完,由于核算不清加工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 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减轻处罚,鉴于其违法数额少,社会危害后果小,且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可适用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