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左右,曾某某为了让其香料店的生意更好,获取更多利益,将法律明令禁止添加进食品的 罂粟打磨成粉添加在其所出售的食用香料粉中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左右。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三人在明知香料中含有罂粟的情况下,分别在曾某某处购买含有罂粟的香料,添加进自己生产的粉面或者卤菜中,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同时一并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判令曾某某追回已销售的含有罂粟的各种食用香料并销毁,以消除危险;支付5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曾某某、陈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四人当庭认罪悔罪,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7月1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40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5件,已起诉2件,已判决1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35件,发出检察建议29份,行政机关整改落实后结案5件,办理了包括全省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内的一批有着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