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8月7日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开庭审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张先生5736.3元。
今年一月份,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百香果两袋和榴莲四个,张先生共计支付货款573.63元。其中百香果的外包装标注产地为越南,某超市在榴莲上方中空悬挂的标签中标注“干尧榴莲促销19.8元”。
张先生认为,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司发布的《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规定,越南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有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萝蜜和火龙果,不包括百香果(西番莲和榴莲。
故张先生以某超市销售我国不允许进口的水果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某超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
面对张先生的起诉,某超市辩称,其销售的百香果实际从泰国进口,包装时误将产地标注为越南,属于标签瑕疵。榴莲亦为从泰国进口的金枕榴莲,该店在销售时误将产品标注为干尧榴莲,亦属于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国家标准,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以及外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
张先生购买的百香果外包装注明产地为越南,某超市称其销售的百香果系从泰国进口,在包装时误将产地标注为越南,某超市在明知我国不允许从越南进口百香果却未对诉争百香果的产地和外包装进行审查,足以对张先生造成误导。
某超市称其销售的榴莲实际为从泰国进口的金枕头榴莲,只是在销售时标注为干尧榴莲,属于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某超市在销售时标注的干尧榴莲足以让张先生认为其购买的为干尧榴莲并非金枕头榴莲,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干尧榴莲”的来源和其对销售的产品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
*终,法院认定,某超市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超市赔偿张先生573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