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6年4月1日,《山东省**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对鼓励企业增强商标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推进品牌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的重要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认为,由政府对**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少数企业背书问题,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要求,且在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滋生一些弊端。对此,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工商局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对山东省的**商标认定保护办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发函指出,地方**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并要求对涉及**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和适时废止。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山东省工商局提出了建议废止《山东省**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清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