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李某山、王某珍到庭。 张一辰 摄
4日,一起以工业 经查,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山伙同被告人王某珍租用西安市月幸路6号院内库房,销售焦糖色、食用醋酸等食品添加剂。为获取更多利益,被告人李某山在明知工业醋酸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情况下,从陕西中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石化公司购买工业醋酸,后李某山、王某珍二人将私自印制的河南凯帝食品有限公司“九城”牌食用醋酸、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文挚”牌食用醋酸等商标粘贴在进购的工业醋酸桶上,以工业醋酸冒充食用醋酸进行销售。
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庆石化公司支付工业醋酸货款共计35.72万元人民币。经检验,涉案醋酸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中对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的要求。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量刑展开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山无前科,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山、王某珍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只是一个打工的,小学毕业,对于老板(李某山所采购的醋酸是否对人体有害并不清楚,仅是按老板要求工作,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危害社会,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王某珍在庭审中表示。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