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茶行多次购买过期 茶叶,随后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为由, 投诉至食药监部门,并诉请法院,要求涉事茶行赔偿十倍赔偿金。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穆某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系恶意购买,对其高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7年4月25日,男子穆某在槐荫区广友茶城某茶行花费12000元,一次性购买了10罐某品牌大红袍茶叶。茶叶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8日,保质期为5年。
“穆某在购买涉案茶叶时,已经向其说明了该茶叶有关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情况,穆某对该情况予以了解,并在店中进行品尝后自愿购买。”茶行负责人雷某称。
雷某解释说,茶叶茶罐底部标注产品标准号为国家标准,该标准取消了武夷岩茶保质期的规定。“就如同茅台等名酒没有保质期一样,武夷岩茶经过烘焙去水分后,保存得当越陈越好,涉案茶叶虽超过标注保质期,但不影响茶叶品质且更具有饮用及保存价值。”
然而,购买到过期茶叶后,穆某却以茶叶过期为由投诉至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得一提的是,随后半个月内,穆某又多次购买茶城内三家茶行的大量茶叶,价款共计46460元。购买茶叶后,同样到槐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2017年7月11日,穆某同时将三家茶行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对方退款并十倍赔偿。
槐荫区法院一审认为,穆某购买茶叶,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事茶叶超出所标注的保质期限,违反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令雷某退还穆某购茶款12000元,同时,穆某退还茶叶。
而对于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穆某一段时间内,多次在多家茶行购买茶叶。“可见,穆某购买茶叶的行为与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购买茶叶行为迥异,其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当定性为营利。”
一审判决后,穆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辩称,不应以消费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造成伤害的后果作为判定的标准和依据。而雷某则认为,穆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
济南中院二审认为,穆某购买茶叶并非为了生活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保护的“消费者”,对其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