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罗某、程某夫妻二人在县城共同经营一家砂锅麻辣店。2017年4月,罗某从上海购买2斤罂粟粉,告诉程某后将罂粟粉放入炒制火锅底料的材料中,由程某炒出火锅底料,并将该火锅底料放入其经营的麻辣烫店中予以出售。同年8月,旌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砂锅麻辣店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发现火锅底料中罂粟碱等物质超标,遂扣押剩余底料并将该案移送至旌德县公安局。期间该店营业额近三万元。经鉴定,在该店扣押的火锅底料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汀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程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罗某、程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别主从犯。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