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商家主要是为了逃避生产厂家对其“串货”行为的监管,便对啤酒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后两位进行涂改。
据了解,由于地域差距,该品牌啤酒不同销售区域的定价存在一些差距。比如厂家给A区域经销商的出厂价是100元/箱,而为了打开市场占有率较低B区域的市场,给B区域经销商的出厂价就定为70元/箱。这当中存在的差价,就使得不同销售区域的经销商进行“串货”套利。 生产企业为了加强市场管理,标签中生产日期喷码的*后两位数字对应着不同的区域,一旦发现“串货”就会对经销商采取措施。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串货”行为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如没有产品质量问题和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一般应由企业通过完善营销措施和加强合同管理来加以规范,但该经销商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就严重违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