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枫亭镇海安村的一食杂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店中间货架上有4包预包装 食品某牌米粉和2包某牌小麦粉,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朱某经营这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款的有关规定,当日被立案调查。
经查,朱某于2017年11月15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5包预包装食品米粉,这些米粉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包进价17元,售价18元。至被查时,朱某已售出1包,剩下4包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总共货值90元,销售盈利1元,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朱某另于去年11月7日从涵江一面粉店购进20包小麦粉,这些小麦粉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包进价88元,售价90元。至被查时,朱某已售出18包,剩下2包未售出被查扣,总货值1800元,销售盈利36元。
该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朱某作出该行政处罚,对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朱某立即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