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李某都是淅川县盛湾镇人,在老家搞起了 小作坊,开始生产加工土豆粉。为增加口感。二人在没有任何配比的情况下,在制作土豆粉过程中过量使用明矾作为添加剂,并将自己做出来的土豆粉包装成“QQ土豆粉”,开始向市场销售。
2017年3月,西峡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农贸市场查出该“QQ土豆粉”铝的残留量为802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200mg/kg。二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西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和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造成生产的食品铝的残留量超标,并公开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