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起诉称,自己在南京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一罐婴幼儿配方奶粉,回家后发现奶粉已过期,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一审中,吴某的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不过,超市经查验发现,超市里卖的同类奶粉与吴某所出示的“证据”奶粉生产日期均不相同。为此,超市怀疑是有人故意夹带过期产品进卖场或者购买后“掉包”,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为:过期产品是否是超市销售、超市方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十”责任。法院查明,这罐奶粉是进口产品,代理商进口时在奶粉罐体底加印了防伪和积分查询码,通过这个条码可以查询到产品的销售路径。经查询,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奶粉是来自无锡一家贸易公司,而不是源于被告超市及其供应商。
法院认为,超市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奶粉并非该超市销售。而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或书面陈述和质证意见。鉴于此,法院采信了超市提出无需承担退货和十倍赔偿责任的意见。*终,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还发现,吴某一人就在南京法院里提起了多个涉及消费维权的诉讼。近日,南京中院对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交虚假证据、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行为开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这也是南京中院对“职业打假人”涉嫌虚假诉讼开出的**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