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督导员现场快检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深圳90%以上的食品来自外地,为从源头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此次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与主要食品输出地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是互通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执法协调;二是完善食品输出地生产记录、标识管理、质量标准、信用档案和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制度;三是推动风险交流、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等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此前条例草案新设的食品安全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岗位,此次审议进一步对其职责和证件管理等细化,拟明确督导员可以从事“巡查登记,现场快速检测,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辅助工作”等非执法类工作,并规定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同时,明确了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督导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食品虽安全但虚假宣传或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上,条例草案此次也作出了一些调整。比如,此前拟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要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有代表认为,此条处罚过于严厉,不利于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经研究,我们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但如果符合国家标准,也不宜处罚太重,因此修改为‘拒不改正或期限内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东解释。
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对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规定,即“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该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同时,特别规定“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