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合肥市某4家幼儿园和1个看护点(以下简称4园1点均是由王某投资开办。2017年2月12日,其中一家幼儿园后勤园长向幼儿园米、面供货商安徽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设立在合肥的销售点购进45袋“餐餐盼”牌杂优米,每袋25公斤,购进价格为每袋101元。这些杂优米都分别配送给“4园1点”食用。去年3月7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互混、小碎米、黄米粒三项指标不合格,总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4园1点”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杂优米的行为处以罚款。事件发生以后,学生家长与幼儿园协商了赔偿的相关事宜,并在2017年4月至6月间,陆续退还学生保教费、伙食费,为幼儿进行了体检,并支付体检费,对其余没有参与体检的幼儿给付每人相应体检费。
法院认为,幼儿园使用粮油公司出售的不合格 大米而受损,其要求得到赔偿的理由正当,但具体的赔偿标准应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来予以确定。**,从双方的过错来看,粮油公司出售的大米被检验不合格,但是幼儿园在低价购进大米时未把关,也有过错。对于幼儿体检、退伙食费等都是实际损失。
综合双方的主观过错、销售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粮油公司的责任比例为80%,判决粮油公司赔偿王某经营的4家幼儿园和1家看护点损失共计近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