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 质检总局获悉,日前,质检总局第76次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延长《 出口 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据悉,自2011年7月26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以下简称142号令,施行以来,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的作用。
备案企业从开始的7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13000余家,在硬件条件、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加工技术、品牌培育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逐步接轨,总体已达到国际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创汇额不断增长,从30多亿美元发展到600多亿美元,实现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外“高技术壁垒”条件下的“高增长”。
而近年来我国进出口外贸和食品监管工作也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针对这些新需求,质检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管理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改变以往由检验检疫机构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的单一模式,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平均办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40日缩短为17.3日。
二是取消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确定为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是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四是进一步压缩备案各环节时限。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将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30日。
此外,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规定》新增分类管理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与此同时,新增监管联动措施,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规定了两种一定时期内不予采信认证结果的情况。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