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曾女士与朋友在某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发现收费单据上有“餐位费5元/人”的收费内容,共计收费30元。曾女士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当即提出了异议,并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益阳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该火锅店了解情况,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店店长解释称,因该店除免费配送的少量调料外,还设置了调料品种丰富、口味较多的火锅伴侣(调料自助区,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取用,但需要收取5元/位的费用,结账单上显示的“餐位费”实际是调料费。了解情况后,工商执法人员向该店长宣传了今年10月1日出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告知其“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规定,商家*终向消费者退还了30元“餐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