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份以来,郭某某在 陕西韩城市金城区草市街经营 调料店期间,为牟取利益,购买 罂粟壳并将罂粟壳在生产调料面时添加,后将添加罂粟壳的调料面出售给经营酒楼的郝某。
2017年1月11日,郭某某在其经营的调料店中生产含罂粟壳的调料面时,被韩城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场查获罂粟壳12千克,并对其调料店中的调料面及罂粟壳抽样送检,罂粟壳中检出罂粟碱1.43×104μg/kg、调料面(半成品检出罂粟碱555μg/kg、调料面(成品检出罂粟碱806μg/kg。对韩城市郝某酒楼辣椒油抽样送检,分别检出罂粟碱含量为0.071㎎/kg、0.091㎎/kg。2017年11月27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耀娜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郭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