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显示,兴隆台区中大鸡产品经销处销售的、盘锦兴牧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 鸡肝(生产日期/批号:2017-9-5检出总汞(以Hg计0.21mg/kg。《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注:2017年9月17日,该标准被 GB 2762-2017代替规定,肉类中总汞应不超过0.05mg/kg。
另有,锦州市凯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鸡肉肠(淀粉肠(生产日期/批号: 2017-8-15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1.11g/kg、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2.22。
《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熟肉制品中的*大使用量为0.5g/kg;同时,该标准还规定,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对本次公布的不合格样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
相关报道: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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