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检总局向其他涉及巴西进口禽肉口岸调查发现,确认该情况非个案,系巴西未按照双边协议要求,在未获得我国官方认可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改了证书格式。按照《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据大窑湾局工作人员介绍,进口禽肉产品所附带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是该批货物的官方证明文件,是其入境时必备的“身份证”,没有合格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相应禽肉产品的“身份”将难以核实,疫情风险、质量风险大大提高。根据我国相关要求,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货物将作退运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