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7日,福建省某肉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浙江省瑞安市廉价买来一批变质猪肉。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明知猪肉变质了,仍电话指示公司经理陈某某和车间主任王某某安排工人切割该批变质猪肉,并由车间副主任雷某某负责对变质猪肉进行包装。该公司将发黄、发臭部分削去,接着把剩余的腐败变质猪肉与生猪肉掺杂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记录为二级二号肉,对削掉的坏肉记录为渣肥。
2016年3月9日,该公司再次安排工人对剩余变质猪肉进行加工分割时,被对该分割车间进行巡查的尤溪县农业局驻厂检疫员发现。后,农业局执法人员赶到场对加工的变质猪肉进行封存,共查获变质猪肉4.363吨。
2016年3月10日,该公司将之前生产的变质猪肉12余吨销售给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检疫,上述变质猪肉原材料及加工成品为不合格猪肉。2016年3月18日,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4月15日,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