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份原浆”被处罚
2016年9月,工商部门查实,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从四川省购买了散装“五粮原酒”和调味酒,又从景德镇市等处定制了含有年份原浆50、30、26等字样的各类包装物。自2012年8月起开始配制生产销售“年份原浆”白酒。白酒包装均有突出放大横排或竖排的“年份原浆”字样。
“年份原浆”是安徽另一知名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这家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其自2008年起就推出“年份原浆”系列产品,并于同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年份原浆”文字商标。
工商局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对涉案9千多瓶“年份原浆”商品和物品进行没收,并通知其前来领取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未去领取。
伪造证据打官司
2016年11月,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将两份检验报告提交至合肥市工商局,用以证明其对“年份原浆”文字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两份检验报告封面均书写“原件一致”并签名。
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撤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又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提交的两份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分别为“优级皖酒(年份原浆”、“二十六年优级皖酒年份原浆”。
经法院核实,发现存档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均为“优级皖酒”。法院查明,该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上样品名称与存档检验报告上样品名称不符,“(年份原浆”、“二十六年年份原浆”字样均是其擅自添加的。
法院判决
该公司在两份检验报告上大动手脚,欲证明其早在2007年、2008年就已经在其白酒产品上使用 “年份原浆”字样,掩盖其侵权的行为。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两份检验报告是变造的虚假证据,因此其主张对注册商标“年份原浆”在先使用,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针对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庐阳区法院近日作出罚款决定: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