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了将联合惩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可以为一项或多项: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共十九项,体现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股票发行审核、申请办理通关业务等方面。同时,鼓励行业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者采取以下措施:发表公开谴责声明;支持受到损害的会员提出赔偿要求;发出暂停交易、拒绝交易等警示;按照行规作出暂停或者开除会员资格的决定;对责任人员发出谨慎聘用的警示;依据行业规定和公约采取的其他措施。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有三种:一是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并在门户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其实施惩戒。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沟通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三是涉及区县事权的,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制度采取惩戒措施,进一步推动自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药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