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健食品去年产值600亿
据介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东省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82家,约占全国10%,经营企业56697家(其中持食品经营许可证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38475家,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18222家。
统计资料显示,2016年广东省保健食品工业产值600亿元,辖区内有安利、**、无限*、汤臣倍健等知名企业。广东全省共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2562个,约占全国15%。
2016年,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工作部署,省食药监局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三类食品非法添加等问题专项治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19624家次,各级监管部门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308家次,经营企业29382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926份,发出警告400份;产品抽样1795批次,发现非法添加产品81批,向工商部门移送非法宣传广告25个,立案117宗,结案84宗,捣毁制售窝点12个,刑事拘留21人,涉刑移送15宗,涉案货值467.9万元。
去年,省食药监局还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蓝剑行动”,共立案147宗,结案106宗,吊销许可证4张,罚没款约100万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3宗,打掉制假售假黑窝点2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涉案物品金额1500万元,有力震慑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为促进广东省大健康产业发展,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等有关要求,省食药监局于今年5月起,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根据《 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实行分类管理是国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新形势下,既方便生产经营、简政放权,又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大改革。
改革后,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可以减少类似产品的重复审查,节约行政成本和社会资源;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产品上市速度与进程,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为保障保健食品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省食药监局正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及办事指南的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告》后,**在公众网发布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通告及办事指南,让申请人及时清晰地了解备案工作要求及指引。
探索网络经营风险管理新模式
2017年,省食药监局将开展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保健食品网络经营风险管理模式。拟计划通过委托第三方,运用风险监测手段,对标识产地为广东省的保健食品和经营网站IP地址设在广东省内的保健食品经营网站开展风险监测和抽检,对网售保健食品存在的夸大宣传、非法添加和假冒伪劣等风险隐患开展治理。
省食药监局还将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对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如何进行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备案流程主要包括获取系统登录账号、备案信息填报提交、发放备案号存档等。该项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备案、网上自动生成备案号及备案凭证,备案申请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凭证,实现申请人“零跑动”办理,提高了服务质量。备案工作完成后,备案人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办理对象
广东省境内已取得含保健食品范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和保健食品原注册人。
办理条件
广东省境内已取得含保健食品范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和保健食品原注册人。
办理流程
获取账号:申请人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bjba.zybh.gov.cn,阅读《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人使用手册》,按照使用手册指引,上传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有保健食品类别或产品批准证书或总局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注明备案人名称、备案人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获取登录账号。
申请:申请人及原注册人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
备案:材料申报成功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发放备案号,并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