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在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华伊农贸市场从事羊肉零售经营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穆某所售羊肉不能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向其宣传、告知的情况下,穆某所售羊肉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穆某所售羊肉进行抽检,并于当月17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同日再次对其当日所售羊肉进行抽检, 11月21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穆某传唤到案。
庭审中,被告人穆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懊悔不已,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时,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对其告知的情况下,对其所出售的羊肉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且对其出售的羊肉进行两次化验中,均检出克伦特罗成分,食用其出售的羊肉后,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穆某从事肉类经营时间短、销售数额较少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利用从事肉类经营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