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凌晨,荷花街道西环村村道边一栋房子内传出猪的嚎叫声,此时,已经集结的市畜牧局定点屠宰科执法人员和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直扑西环村。
对执法人员的突袭,正在私屠滥宰的曾某夫妇感到意外。曾某称,近期他正准备放弃私屠滥宰,从正规渠道贩肉销售,没想到还没收手就被查。
随后,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又赶赴荷花街道嗣同村,路边的一栋平房内灯火通明,一名男子正在屠宰,另一名年轻男子一眼看到执法人员,不声不响溜走,15分钟后被民警从3楼找到。
年轻男子陈某称,他雇佣刘某帮忙屠宰,“搞了几个月。”此时,猪圈内还关着两头生猪。
在前往陈某家的途中,执法人员意外发现当地另一家私屠滥宰窝点。当执法人员捣毁陈某窝点后赶来时,这个窝点的屠宰人员李某已经将猪肉分割。
执法人员要求李某走一趟配合调查,李某先说“我是打工的”。眼看搪塞不过去,他又找来一件工作服穿上,称“我不去,我还要上班”,想玩金蝉脱壳。事实上,经后续调查,他就是这个窝点老板。
这3个私屠滥宰窝点被依法当场取缔,现场的6扇肉品和3头生猪因未经检验检疫被依法收缴,屠宰工具和销售工具也被没收。定点屠宰科对3起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溯源追查生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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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屠滥宰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私屠滥宰窝点的生猪和肉品逃离监管,未经检验检疫,无法保障食品安全,市畜牧局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今年以来,该局联合市公安局已在关口、荷花境内依法取缔5个私屠滥宰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