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6年12月12日,经营水果生意的符某在湖北省某县购得当地脐橙780件,运至赣州市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外包装。该公司黄某梁明知符某采购的脐橙非赣南脐橙,仍然为其提供印有“赣南脐橙”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级加工,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数量为15540斤,价值5016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分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的58440斤外地脐橙包装成赣南脐橙,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经鉴定,该批脐橙价值23376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橙 假冒赣南脐橙,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依法判处符某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