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核桃”饮料标识及包装被模仿 合肥法院判令“六仁核桃”停止侵权

百检网 2021-11-15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合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六个 核桃”打假案、“姚記”扑克牌被侵权案、真假“景田”、“ 百岁山”案等案件被列入榜内。
 
  “六个核桃”打假案
 
  【案情】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公司”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用于其生产的 饮料产品上。石家庄某饮品有限公司(下称“石家庄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时,或使用了“六仁核桃”、“大仁核桃”、“六仁核桃露”等标识及与权利人产品相近似的 包装,或销售了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包装上存在上述标识的产品。河北公司认为石家庄公司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河北公司经济损失。
 
  【点评】“六个核桃”休闲饮品使用的“六个核桃”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市场上模仿者争相“搭便车”,仿冒或“搭便车”情形五花八门。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秩序,起到了扭转市场乱象的效果。

   “镇糯19号”糯稻品种被侵权案
 
  【案情】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独占享有授权品种“镇糯19号”的实施权。该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种子有限公司等多个种子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繁殖、收购“镇糯19号”种子,并以其他品种包装或者白皮袋包装的形式对外销售,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该系列案件一部分经法院调解结案,其他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
 
  【点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擅自繁殖等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特别是一些侵权行为人为逃避监管,擅自以“白皮袋”的形式对外销售侵权品种,一旦流入市场,危害很大。法院从注重加大权利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支持维权,充分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威慑力和示范效应。
 
   真假“景田”、“百岁山”案
 
  【案情】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享有“景田”和“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曾被评为******,其广告语为“水中贵族 景田百岁山”。被告合肥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将“景田百岁山”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原告的“景田”和“百岁山”商标注册及使用均在先,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被告企业名称注册在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且被告所从事的行业与原告行业近似。因此,被告主观上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点评】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案件。该两种权利是分属不同领域的两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类似的纠纷,由于商标信誉的强弱、侵权人的主观意志、混淆误认的程度等判断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公平、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理基础。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抢占市场份额,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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