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并用于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将假冒碘盐分别销售了4件(每件21.5千克、每件100元给平南一家代销店的林某,销售了50件(每件21.5千克、每件105元给藤县一家杂货店的李某,销售了1件(每件21.5千克、每件110元给平南县上渡镇一家杂货店的姚某,销售总金额为5760元。经检验,陈某销售的上述盐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规定,此批盐不合格。
案发后,县盐务管理局在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550.31千克,从林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54.18千克、从李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946千克、从姚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12.9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