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月,李某在某知名电商网站数次购买原产于美国的“辅酶Q10软 胶囊”302瓶,每瓶单价99元,折后共24888元。外 包装注明产品配料为:米糠油、明胶、甘油、辅酶Q10、磷脂、二氧化钛,并注明每份(1粒添加辅酶Q10 100mg。食用方法:成人每次1粒,每日1-4次,随餐食用。
2009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相关规定:“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
根据这个规定,李某认为他购买的“辅酶Q10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向汉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电商退还货款,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48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食品所含的辅酶Q10,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涉案食品虽经检测并发放卫生证书,但并不代表就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该电商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2016年6月,武汉中院*终判决李某退还所购买的辅酶Q10软胶囊,电商退还李某购物款24888元,另电商需向李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48880元……
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这起案件时,该院民二庭法官潘捷介绍,法院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判决“十倍赔偿”,不需要消费者证明食品存在实际的安全问题,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此类食品,商家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