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都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此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到崇川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再由各市场监管分局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再由崇川区行政审批局核发许可证。这样既增加了各食品经营主体申领许可证的往返次数,也不利于核查与发证之间的统筹协调,往往导致办证周期的延长等不利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尽*大可能缩短办证周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务必带齐相关资料,其中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