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了加强学生“小饭桌” 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 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 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使这一备受家长和社会关注的 餐饮现象终于有法可依。
该《办法》规定,由旗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学生小饭桌调查摸底,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管理,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登记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该《办法》对学生小饭桌如何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信息也进行了规定,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备案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有效期限不变。学生小饭桌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换证。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等情形,发证部门将依法注销备案证,备案证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