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喝完后查询发觉不对,协商未果起诉
去年7月,市民董先生在超市花10.8元购买了一瓶芦荟饮料。结完账,他打开瓶子一口气喝光了。事后,他无意间看了一下饮料瓶背面的包装。上面显示:“库拉索芦荟凝胶:30克±10克”。
董先生心生好奇,上网查了一下。他查询后得知,2009年2月国家就明确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产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儿慎食”的字样,并在配料表中明确标注每日食用量不应超过30克等警示语。
董先生由此认定,自己购买的芦荟饮料违反了该规定。他说,他一口气就喝了一瓶,很可能已经超过了安全的摄入量。与商家协商未果,他将超市和经销商一起诉至法院。
【判决】
超市赔10倍价钱,经销商需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损失及支付赔偿金的义务。饮料中每瓶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含量都有可能超过30克,在未经特别提示下,消费者购买一瓶饮料一般会全部饮用,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外包装虽然提示了每日的摄入量不能超过30克,但并未就消费者每日饮料可饮用量进行提醒。因此应认定该饮料为不安全食品。
另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应向董先生支付1000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