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摊点 新《条例》这样规定
据了解,德州市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共有1000余家,小型餐饮3100余家,煎饼摊、流动早餐点等流动食品摊点主要分布在城市社区街道、农村及城乡接合部,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识不全等食品的现象比较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对此,《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有效期为三年,小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品种等内容;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名称、经营者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食品摊点的备案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这就好比有了“身份证”,对其管理将有章可循,也将更加规范,有针对性。
一旦违反《条例》要求将会处罚
《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