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安徽省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初稿》正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如果您有好的建议,可登录“安徽人大网”提出。
媒体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根据草案修改稿,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小饭桌”服务需留样记录
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为食品安全事故“高发地带”,草案修改稿对此着墨颇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同时,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
其中,草案修改稿还特别提出,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并且,要求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定期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提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堂要严守食品安全标准
草案修改稿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对于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草案修改稿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健全完善申报备案制度、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引导食品企业接入追溯系统
为了给食品安全再上一把“放心锁”,根据草案修改稿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及时明确问题环节和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鼓励、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入电子追溯系统。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相关新闻
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合肥在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以建设“食安合肥”为目标,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管理、企业自律负责、行业规范有序、媒体监督宣传、社会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由合肥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品牌研究会联合举办“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合肥行动”系列活动,将于2017年6月在合肥隆重举行。
本次活动内容包括:大会开幕式、举办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高峰论坛、品牌食企图片和视频展播、颁发“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奖牌、品牌食企入选《品牌》杂志宣传、品牌食企交流沙龙等系列活动。重点鼓励食品企业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光荣称号,并从中优选出20家代表企业,在活动开幕式上宣读《食品安全宣言》。
活动主办方希望通过以上丰富多彩的形式,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对省会合肥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