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提出,其实所谓“职业打假人”应该包括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民间的以获取高额惩罚金赔偿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的人,而通常人们所说的“职业打假人”大多是指后一种。对这类“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目前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
胡锦光介绍称,“这一类人让人又爱又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立场的人对其有争议”,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假的效果,但同时这部分人打假过程当中有可能与企业“私了”,反而助长了造假企业的气焰。
另外,从执法机关的角度看,“这些人打假,完全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让我们来打假,你怎么直接就去打假了,所以执法机关这部分人对这个也比较反感。”
同时,在“知假买假”应不应该受保护的问题上,*高法院与工商总局的观点并不一致,在“知假买假”人算不算《消法》确定的“消费者”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胡锦光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一方面要从产品发生产经营者角度解决,从根源上杜绝假货,“职业打假人”自然没有了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负责打假的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积*履行职责,提升自己的能力,如果国家监管部门把打假工作做好了,“职业打假人”的生意就会大大减少。
此外,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上要寻找到打击假劣产品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比如对于惩罚性赔偿,应该要对它*高限额,不能无限,另外一个就是受保护的产品数量设限制,比如同一类商品我只保护你十件,按照常理完全超出生活需求数量的不保护,这样我觉得这两者利益之间做出平衡。”胡锦光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