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保障食品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部署、考核、追责等属地职责。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强化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匹配的经费优先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要求,各级要充分考虑食品安全专业性和系统性,完善县级、乡镇食品监管体制,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得到加强。确保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有机构,有充足岗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构,没有机构的必须于2017年3月底前设立或明确专门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机构。加快推进创建省级“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示范所”工作,到2017年底,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所“十个一”标准化要求全部达标,示范所达到50%以上。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根据食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通过人员调配、招录招聘等方式,每年都要增加一批食品药品工程、检验检测、法律等专业人才充实进监管队伍,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确保专业化力量逐年加强,力争在2017年底,市级达到70%,县级达到50%,基层所达到30%。要健全一村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监督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加快省、市、县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资源整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为监管人员配备日常检查、执法办案、市场抽检、样品检验必需的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装备。着力构建全域监管、全链条溯源的信息化体系,探索“互联网+食品安全”和“智慧食安”监管新途径,打造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食品 “智慧监管”平台,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企业安全风险程度、技术含量、规模大小和监管能力,严格许可,严防源头,严管过程,按照风险大小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抽检数量要达到每千人4份。加大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监督抽检频次,高风险的产品1-2月抽检一次,抽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协助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速检测工作。
《意见》强调,要明确县、镇(乡、街办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及奖惩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没有落实“四有两责”的市、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约谈或追责。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必须严查严究,决不姑息,确保责任追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