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诉称,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他在某APP上团购了70份河豚鱼餐品,共计花费2.1万元。后王先生得知,根据我国食药总局发布的《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可知,河豚鱼属于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王先生认为,既然河豚鱼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那么该APP运营平台“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精神,属于销售明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侵害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与河豚鱼餐品生产商一起承担十倍赔偿的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该APP运营商退还其餐品购买款,并进行10倍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