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履行的监督职责和监管职责,并对两部门应尽的法律监督义务进行细化,要求两部门建立在这些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同时,还明确了食药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类型。
《制度》要求,人民检察院定期会同公安机关、食药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建立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开展专业培训、案例研讨,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及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预防对策等,引导执法人员正确履职;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举措,共同研究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通过多形式协作配合,扩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