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要求人民检察院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定期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加强工作交流,促进执法合作;建立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发布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舆论宣传;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举措,共同研究重大、复杂、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