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表示,2012年8月份,他在莘县大张家镇建了个“XX饮料厂”,2013年5、6月份开始,就在这个厂内生产假的汇源牌果汁。在明知的情况下,孙某、贾某大量购买陈某生产的假冒汇源果汁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某涉案价值60余万元,被告人贾某涉案价值24万余万,被告人孙某涉案价值24万余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贾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