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曹某某、刘某等11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却在来安县私宰生猪,并予以销售。被告人曹某某为其余10人提供屠宰场地,并雇用他人提供烧水等服务以收取费用。经查,曹某某先是按照每头猪30元钱的标准进行收费,之后又提高至50元。在此期间,曹某某违法所得64600元,刘某非法私宰生猪经营数额为372300元、违法所得37230元,其余被告人均非法经营数十万元,违法所得数万元。
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被告人刘某等十人违反国家规定,在被告人曹某某私设的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