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农村集体聚餐是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群众因婚丧喜庆等事宜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聚餐人数具有一定规模或由承办者提供服务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承办者应在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填写信息登记表,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举办时间、举办餐次、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主动、及时、如实地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与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发放食品安全告知书,提示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人或团体,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备案信息通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按《 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组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该办法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场所、食品加工制作人员、食品原料、食品留样等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