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将食品小作坊、小摊点纳入规范,按照《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
经营,将“小餐饮”(餐饮服务、“食品小销售店”(食品销售统称为食品小经营店,将所有依托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的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调整范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摊点以下简称“四小”,并在登记条件、禁止规定等方面进行区别规定。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四小”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协会责任,建立“四小”登记管理制度,对“四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宽进”准入,突出过程监管,建立人员健康管理,生产经营记录,票据、台账管理,索证索票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四小”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等鼓励发展措施。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定“四小”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处罚标准,明确规定监督管理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为基层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