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 消费者韩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烟酒行,以每瓶700元的价格,购买了6瓶贵州 茅台酒。韩某购买后发现,该烟酒行出售的茅台酒与其曾经购买的茅台酒有区别。韩某投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消费者协会。经消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韩某购买的6瓶酒进行了鉴定,确认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
在与烟酒行协商未果后,韩某将烟酒行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按《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令烟酒行退货并10倍赔偿。庭审中,烟酒行未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韩某在烟酒行购买6瓶酒,该6瓶酒的瓶盖上分别标有14328、14322、14313、14319、14316、14325编号,瓶身上写有“贵州茅台酒”字样,并标注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每瓶酒单价700元,共计4200元。经哈尔滨市道里区消费者协会委托,2015年7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黔茅鉴****201783号鉴定证明表,鉴定结论为:样品编号14328、14322、14313、14319、14316、14325的6瓶送鉴样酒包装完好,封口标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上述送鉴样品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法院认为,韩某与烟酒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烟酒行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消费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而是给付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表示,在消费者已举示证据,证明烟酒行出售的是假冒茅台酒,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赔偿的情况下,烟酒行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所销售的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烟酒行拒不到庭,据此可以认定烟酒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仍然销售。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对消费者要求返还货款及给付10倍赔偿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判决烟酒行退货并10倍赔偿消费者共计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