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将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 四个等级。沈阳市食药监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等级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结合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两方面确定,并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下一年度将根据上一年度风险等级以及《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办法》 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A级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B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C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D级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这些行为将被调高风险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上调一个等级:
故意违反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更重处罚的;
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