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平县广宇购物乐园师灵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豫辉煌”麻辣茶点5袋,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当场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填写《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配合调查,且上述无标签的食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该局对西平县广宇购物乐园师灵店给予:1、没收依法扣押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豫辉煌”麻辣茶点5袋;2、处以5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