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牛肉的重量,获取非法利益,从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魏某某采用胶管插入活牛胃内的方式对牛强行注水,后将牛宰杀并销售。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共生产、销售注水牛358头。2016年7月13日,道县公安局侦查实验,平均每头牛出肉量42.992公斤,经核算,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共生产、销售注水牛肉358头,按市场价每市斤28元计算,共价值861903.62元。2015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为增加牛肉重量,获取非法利益,对活牛强行注水,致使牛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