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居民华某某及其妻胡某某一直在菜市场从事牛肉销售。为牟取暴利,从2012年起,二人用猪肉冒充牛肉销售。 2014年后,二人又购来肉质低劣的母猪及种猪,屠宰后,将猪腿缝合在牛蹄子上,以每斤26元至32元不等的价格冒充牛肉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为511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匡海燕孙体玉记者唐欢